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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楠来:开展关于北极的国内立法和社科研究迫在眉睫


全国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专家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室原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刘楠来教授

 

中国发布北极政策白皮书后,本刊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全国海洋资源研究开发保护专家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室原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刘楠来教授,刘教授就白皮书中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和我国开展北极事务需要重视的问题与记者展开交流。

刘教授谈到,中国是近北极国家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及和平稳定负有责任。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就越来越关心北极问题,参与北极事务进程,开展北极研究。2013年中国正式成为北极观察员,为全面深入开展北极事务取得更大话语权,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当前有必要向全世界阐明中国关于北极的原则立场,并在此原则立场下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由于开展北极事务涉及国内许多部门,我国也需要出台指导国内各部门参与北极活动的政策文件。白皮书的发布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担当,意义深远。

 

北极巴芬湾的冰山

 

白皮书内容很丰富,刘教授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关注:一、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性质和内涵做了比较清晰的描述,强调北极不仅关系到北极国家,还关系到域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是关乎人类命运的大事情;同时,通过白皮书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开展相关国际合作、开展各类活动划定了边界。二是白皮书重点阐明了中国在北极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政策,阐明了中国在北极拥有自己的利益,根据相关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享有一系列权利,同时,中国参与北极事务也将顾及其他国家的合法利益,传达了与其他国家一道共同维护北极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态度,白皮书还提出中国将致力于在北极构建人类文明共同体的愿望。三是对中国开展北极事务制定了具体规则,对开展相关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根据国际规则、国际条约、国际法,北极的岛屿陆地分别属于八个国家,尊重北极国家的海岸权益和北冰洋沿岸国家的领海权益,北冰洋沿岸国家领海以外的海洋权益由世界各国分享,域外国家享有北冰洋公海的相关自由权利,如航行、铺设海底电缆以及海底资源的开发等权利。

针对我国此前在北极方向开展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以及我国为什么这样重视北极等话题,刘教授谈到,北极和中国的渊源可追溯到上世纪20年代,《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的签署,中国作为缔约国享有在北极开展活动的权利,上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1996年中国加入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后,在北极的科技活动得到很大推进。到2017年底,中国已经对北极进行了多次考察,2008年中国在北极建立了黄河站,参加了北极科技高峰周的会议,加大了北极航道的探索力度,实际参与北极体制机制建设的讨论并提出自己的主张,正是参与了这些工作,中国在北极事务中发挥了更多的作用,取得很大成效。

北极是对中国和世界有着多方面价值和影响的区域。北极对中国和全世界气候有着重大影响,终年冰雪覆盖,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北极的航道对于东西方的航运提供交通便利,可以把航程缩短30-40%,这些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关系密切。此外,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世界上正在崛起的强国,以后参加国际事务会越来越多,因此国际社会对中国参与北极的管理的确有着有很大的期待,所以中国必须重视北极。

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的行动应当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那么中国进入北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还应该为更好的开发利用北极加强哪些法律建设或保障?

对此,刘教授谈到,北极同南极开展各种事务的法律依据还不一样,南极有统一适用的单一国际条约,而北极目前还没有。目前在北极开展活动主要依据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是:《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和一般国际法等,还有一些国际组织规范性文件,以这些国际法和国际规范文件对各国参与北极事务加以调整。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完全享有平等参与北极活动的权利,有在北冰洋公海等海域享有科研、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权利,在国际海底区域享有资源勘探和开发等权利。因此,我国在北冰洋,有无害通过权、航行自由权,可以同有关国家安排搞一些研究和活动,这些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同时,刘教授还指出:当然这些法律依据对于中国开展北极活动还不是很够,为了更好参与北极活动,包括更好的开发利用北极,我们还有许多工作可以做。我们可以通过更多的参与国际海域的行动、参与国际海洋组织和会议,更多参与北极的环境治理和航运的规则制定过程、机制的建设等,扩大中国在相关领域的活动能力、话语权,并争取对中国比较有利的国际法律环境和国际环境。

另外,我国还要完善关于北极的国内法制建设。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关于北极的专门立法,也还没有在一篇法律中对我国开展北极事务做出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开展、参与了这么多的北极活动,基本上是在没有国内立法授权和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个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因此,要尽快加强国内关于北极的立法建设。有关部门应认真梳理涉及北极的种种信息,并为北极立法工作向前推进创造条件。

刘教授继续说道,我们不仅要通过现行法和制定新法律的办法将相关问题一一作出规定,还要将涉及北极活动的条款纳入我国的海洋基本法,最好制定专门法。北极是个新疆域,这是我国海洋法的重要领域。在基本法中也应该有相关规定。

中国是负责任大国,全球命运共同体的倡导者,那么中国在北极活动未来的重点将会有哪些?应当怎样与北极“攸关国”展开合作?在开发利用北极及国际合作中我们要注意和规避哪些问题呢?就此刘教授谈到:

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在北极活动重点首先还是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科研工作,特别是海洋自然科学的研究,以及矿产资源的开发研究工作。但同时,中国还应特别重视关于北极的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深化对北极的探索和认知,优先对涉及北极的重要研究方向和重点领域加大投入力度,开展更多研究工作。如果没有这方面工作或这方面的工作进展不大,那我们国家未来参与北极开发治理等都会面临很大困难。同时我们要重视同其他国家开展合作,不能单打独斗,要多层次的开展活动,这是我国加强北极话语权,扩大北极活动能力的必由之路。另外也要强调,当前国际上也要求中国更多参与国际活动,我国开展北极的国际合作,首先要与北极各有关国家本着相互尊重,充分考虑各自合理需求和各种国际、国内法规定,避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并积极在联合国框架下开展更多的北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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